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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及社会保障体系
2008-03-05 02:47  文章来源:CARIOLA DIEZ PEREZ-COTAPOS & CIA. LTDA.律师事务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A.- 劳动合同

智利法律分别三种不同的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及特殊劳动合同。

(1) 个人劳动合同

这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及书面性的合同。雇员由此为雇主提供从属、依赖性的个人劳务,而雇主对员工支付报酬。


劳动法典第10条规定了个人劳动合同必须含有的基本条款,即:签署日期和地点、各方的身份辨明、员工的职位和工作描述、工作地点、员工的报酬和支付期限(不能超过月周期)、每日和每周工作班次、雇用期限及雇主提供的现金及实物报酬。

(2) 集体劳动合同

智利劳动法分别两种不同的集体性劳动合同契约,即《集体劳动合同》 (Contrato Colectivo) 和《集体劳动协议》(Convenio Colectivo)。

(2.1)《集体劳动合同》(Contrato Colectivo):劳动法定义该合同为一个或许多雇主与一个或许多工会或集体参加谈判的非工会性劳工组织、就谈判议定某个固定期间内、有关员工的共同工作条件及报酬的契约。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有至少两年、最多四年的效期期限。这些合同必须含有法律还规定的基本条款。

集体劳动合同中议定的条款是集体谈判过程的成果。谈判过程必须遵守劳动法的工会和集体谈判的规定。

(2.2) 《集体劳动协议》(Convenio Colectivo):除了《集体劳动合同》,法律还允许雇主和雇员(无论是工会或是至少八名员工组成的团组)签订《集体劳动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含有定期性的工作条件和报酬。与员工团组谈《集体劳动协议》时,需要履行一些简单的形式。

《集体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协议》之间唯一的区别在议定《集体劳动协议》的过程,就算谈判对象是工会性的组织,不必经过有条理的谈判过程、不受法律规定的形式约束、也不享有正式集体谈判的优惠。所以,就算《集体劳动协议》是与工会谈判,只要双方同意,该协议可以随时议定生效。


集体契约一旦订立,它们对各方具有相同的效果及约束力。

(3) 特殊合同

智利法律也顾虑到了特殊劳动合同的存在。特殊合同有各自特点和规范,如学徒合同(限于21岁以下的个人);农场工人合同;船上或海上工人及临时船坞工人合同,以及家佣合同。

(4) 劳动合同有效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将合同有效期规定为无期性、定期性或限于某项工作完成之期。但是,定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对经理级职员、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时,尽管是最初的定期或之后的延期,合同必自身终止。但是,如果员工继续为原本雇主工作,合同的有效期限依法自动变成无期性。

(5) 员工的年龄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定,一般工作年龄是18岁,男性员工退休年龄是65岁,女性员工则为60岁。此外,社会保障制度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早退休。

依照智利法律,退休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6) 员工国籍

依智利法律规定,雇用25名以上员工的雇主,至少其85%必须是智利人。但是在计算此比例时,不不需要计算智利本国人无法取代的技术人士、等等。

(7) 工作班次

通常一周的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45 小时,而必须分配在至少连续的五天、或六天。按照一般规定,一天的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

《加班时间》被法律定义为法定或议定以外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只能因为公司的临时需要或情况而协定。这些临时性的需要或情况是公司正常作业以外的情况、由偶然事件或无法预防的因素引起的,因此需要增加一定的工作量。加班协议必须由书面立定,其有效期必须为短暂性的,而不能超过三个月,但双方可协商续约。虽然,加班协议续约的次数应由造成加班情况的持续时间来决定,但是它决不影响加班协议的暂时性。每小时的加班费必须附加议定工资的50%。

工作时间的限制不适用于同时给许多雇主工作的员工、也不适用于经理或管理级、没有直接上司监督或是兼职不在公司工作处所或工厂实施工作的员工。上述限制也不适用于监督性的员工;在办公室外利用电信或通讯工具工作的员工;或工作属于非连续性的或是只需要其在场的员工。但是,对于最后所述的员工,每天在工作场所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

对于商店或商业机构有一个例外情况。在耶诞节或国庆节前数日,商店或商业机构可将其工作日延长两个小时。但是,所有超过一周 45 小时的工作时间必须按照加班费支付工资。

(8) 兼职工作

智利劳动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工作合同,称为“兼职合同”。这种合同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正常工作周的2/3,即 30 小时。按照智利法律,兼职工作与全职工作依从相同的规定,除了以下例外情况:1) 年终职工奖励性的利润分配额可按工作时间比例降低;2)双方可任意协定若干工作周时间分配方案,从而使雇主能够在事前备选方案中选择一种用于下一周或下一阶段。

(9) 每日及每周休息时间和年假

(9.1) 每日休息时间

工作日必须分成两段,其间应至少有半小时的午休时间。午休时间不算工作时间。法律还对某些特殊行业规定较长的午休时间,例如,餐馆、旅店及俱乐部员工。

(9.2) 每周休息时间

除了对于法律允许在休息天作业的行业,周日和法定假日必须属于工人的休息天。

不受上述限制的行业的公司必须用带薪休息天补偿其员工在周日或假日的工作天。但是,某些行业的雇员,在一个月中必须至少享有两个周日的休息天。如果在一周内累积到一天以上的调休日,双方可议定特殊的分配方法或特别的薪金。对于最后这个情况,薪金得附加议定的小时工资的50%。

(9.3) 假期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享有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工作十年以后,不论是持续的或断续的、也不论是为同个雇主或不同的雇主的工作,每满三年,其年假必延长一个工作日。


此外,位于智利第十一省或第十二省的员工的基本带薪年假是20个工作天。

(10) 产假与福利

女职工在其产期前的6周(产前假)和产后的12周(产后假)享有带全薪的产假。产假的工资由社会保障体系支付,而不是雇主支付。此外,未经劳动法庭准许,在女职工的产假期终止后的一年内,不得被解雇。

如果一个作业单位的女员工超过20人,无论其年龄或婚姻状况,必须备有给两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所。雇主可透过外部的幼儿园为其女员工提供此服务。哺育期间的女员工每天应享有至少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11) 员工待遇

法律定义 “报酬”为雇主依据工作合同支付给员工的款项、或实物津贴。

报酬包括薪金、加班费、佣金、分红和奖金。此外,法律还进一步指出某些付款或津贴不属于报酬,如午餐津贴、员工家属津贴、交通津贴,等等。

薪资必须在议定的固定期限内支付,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易变薪资或佣金,通常是每一个或两个月、或每季度支付。其他以公司季度或年度经营结果而支配的报酬,即奖金或分红,应分别在季度或营业年度结束时发放。

雇主和员工可自由议定薪资金额。但是,月薪不可低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最低月薪(127.500.- 智利比索;大约 240 美元)。

(11.1) 分红制度

根据智利劳动法,有获得盈利的公司必须分配一部分给员工。该分配的比率为公司纯利润的30%,且按照各个员工的工资比率分发。公司纯利润的基数是经过某些调整、减去公司资本额的10%、及按照税务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计算的。不过,以替代上述红利分配义务,公司可以选择支付给各个员工其年薪的25%。按照这种分红制度,每个员工的年终奖金,无论其薪资高低,以法定最低月薪的4,75倍为限(大约为1.175.-美元)。

公司与其员工可以协定其他分红制度,但是按照双方议定的分红计算的金额不能低于法律规定之中的一个分红方式的金额。

(11.2) 额外福利

雇主不负有给其员工提供额外福利的义务,不过双方可在员工的个人或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中自行商定。雇主也不负有提供员工餐饮服务设施和膳食的义务。员工的养老金和疾病津贴由下述的社会保障体系承担。

(12) 卫生与安全情况

智利为员工备有公共及私立医疗系统,包括预防性和治疗性的健康援助。预防性医疗服务提供定期健康检查。患有疾病的员工则有权休病假。病假期间,雇主不得解雇患病员工。患病员工病假期的工资由医疗系统在病期的第四天开始支付,如果病假超过十天即从第一天开始支付。医疗系统的资金是员工集体资助的。

《劳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系统》补助员工的医疗、牙医、住院和医药费、以及赔偿金(根据残疾而定)及相关费用。

残疾员工的赔偿金以养老金的形式发放;如果员工过世,则发放给其配偶和子女。劳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基金的资金由雇主及员工交纳的保险费资助,保险费由雇主预扣各个员工薪资的0.9%(最高不超过60 UF)加上雇主支付的另一部分而组成的。雇主的另一部分根据公司的业务和风险水平而定,其费率为员工薪资的0%到3.4%。

建立劳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基金的第 16.744 号法令规定雇员超过 25 个的公司或作业单位,有义务成立《安全、卫生及风险预防委员会》(Comité Paritario)。该委员会由雇主和员工代表组成,其任务是负责采取劳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建议公司现有的安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劳动法庭准许,不得解雇委员会的员工代表。

(13)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法典含有劳动合同终止和就业稳定性原则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够根据下列原因终止:雇主和员工协议、员工辞职、员工死亡、合同议定期限期满、合同议定的工作完成、天灾或意外,以及解雇。

如果雇主以公司需求(例如经济情况变更、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等等原因)为理由解聘员工,则应支付给员工以下所述的遣散费:1)雇员工龄遣散费:为雇主每作满一年的工作等于一个月薪的遣散费,加上满年之后六个月以上的年分数,该遣散费最高不超过330天的工资。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计算遣散费时使用的月薪金额以 90 UF 为限(将近3.140.-美元),不过双方可任意协商废除此限定;2)如果解雇通知不在30天前交给员工,则其将有权获得一个月薪的补偿金。

如果雇主不支付遣散费,员工将有权到劳动法庭对雇主起诉,法庭将强制雇主支付此款额、而加上遣散费150%以内的罚金。


如果员工不认同雇主的解雇原因,可以因此到劳动法庭对其雇主起诉,雇主则不得不证明该解雇原因的存在。如果雇主无法对其证明,则公司得向该员工额外支付遣散费的30%的罚金。

但是,如果员工是由适当的原因被解雇,例如员工严重违约、严重的不正端行为、等等,员工则没有权力获得遣散费。但是,员工可到劳动法庭对其解雇原因提出质疑;而如果法庭决议利于员工,则公司将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遣散费加上额外罚金。根据雇主提出的解聘原因而定,额外罚金的金额可达到原本遣散费的100%。

按照劳动法第162条第5款规定,如果在解聘之时,雇主未支付社会保障款额,解聘将不产生终止合同的效果。因此,雇主可以被强制支付薪资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款项,直到雇主支付上述社会保障款额。

(14) 独立承包商的工人

在智利,大型公司习惯把某些工作和服务(如清洁工、餐饮服务等)分包给独立承包商。

根据智利法律,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其对员工负有的法定或合同义务,使用服务的公司将负连带承包商的责任。这一责任延伸到劳动及社会保障义务。因此,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必须不断地勘测承包商是否有按时履行其对员工负有的义务。

B.- 工会

工会是由劳动法典的规定管制,劳动法典认可工会的自主性。法律规定,工会的主要目的在于代表行使员工权利,融洽雇主和员工的关系,检查社会保障和劳动法规的履行情况,协助其成员,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设备及培训,以及为其成员提供非盈利性的服务。员工可自由决定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员工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工会。

法律准许一个公司内有许多工会。

C.- 社会保障

(1) 概述

1980年,智利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引入了巨大改革,由政府管理的养老金和医疗基金转变成在政府全面控制下,由私营实体管理的养老基金。

1981年颁布的第 3.500 号法令规定养老金的资金应全部由员工自己资助。员工必须在一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dministradoras de Fondos de Pensiones” 或“AFP”)建立个人账户,而缴纳其月薪的10%, 此义务制限于60 UF 以内的月薪(大约2.050美元)。超过60 UF的薪资不必交纳次款项。UF是智利法律于1975年创建的一个货币单位,每日根据通货膨胀率的变动进行调整,该货币单位用于税收、劳动事宜,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议定的货币调整方式,例如中、长期融资,租赁协议,等等。

此外,员工还必须交纳其60 UF 以内的月薪的7%作为医疗保险费,而生命和残疾保险费既是60 UF以内的月薪的3%以内的易变率。

雇主不用资助上述基金,但他们必须交纳员工的劳动事故险,其金额为员工薪资的0.9%加上一分从0%至3,4%的款额。

(2) 覆盖范围

智利所有劳动者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险范围内,包括自立劳工。雇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障体系;自立劳工可自愿参加。


按照一般规定,外籍员工也一样必须缴纳上述社会保障款项。不过,第 18.156 号法令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外国技术员工及其雇主可免此义务:

1. 外籍员工必须在国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投保,而其体系得至少包括疾病、养老金、残疾及生命保险。

2. 外籍员工必须在其工作合同中特别声明其在外国社会保障体系有投保。

这个例外包括员工该交纳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前述雇主应交纳的劳动事故险费。

D.-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由三方分担:雇主(负责缴纳其员工90 UF以内的应纳税薪资的2,4%)、雇员(支付其90 UF以内应纳税的薪资的0.6%)及政府。

在2002年10月1日之后聘用的员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体系;在此之前聘用的员工可自愿参加。

如果雇员的工作合同是定期性的,其失业保险费完全由雇主负责。

E.- 员工纳税

(1) 本国员工

一个雇员的月薪必须按照所得税法制定的劳工收入累进税表缴纳劳动所得税(第二类税)。该税款由雇主在支付薪资时预扣,而必须在每个月初的头12天向国库署缴纳。

目前,劳动所得税的税率等级至0%到40%。

如果一个员工只有雇用收入,就如前所述,其所得税由雇主预扣及缴纳,因此雇员不需提交月度或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反的,如果员工还有其他国内或国外收入,例如租金或证券盈利,则必须申报其个人所得税,及提交年度纳税申报单,尽管其应纳的劳动所得税(第二类税)已由其雇主扣除及缴纳了。

(3) 外国员工

在智利定居或居住的外籍员工也必须缴纳上述劳动所得税(第二类税)。不在智利居住或定居、但是在智利就业的外籍员工必须交纳20%的《附加税》,该税由其雇主在支付工资或酬金时预扣,并在预扣的次月头12天内向国库署交纳。

智利《税法》中没有提供“住所” (“domicilio”)的定义, 因此,应适用智利《民事法典》中的总则定义。而根据民法,凡是一名外国人在智利显示出长期居住的迹象,则可以推测其住所在智利,例如签订一年以上的工作合同、担任一间公司的管理职务、携带家属、等等。

对于“居住”(residencia),智利《税法》却有提供定义,并规定如果一名外国人一年内在智利持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或在两年内在智利持续或断续居住时间超过六个月,则法律认定其在智利是居住者。

对于外籍员工,在智利居住的头三年只须对其源于智利的收入纳税,国税局可延长此期限。三年或延长期限结束后,外籍人士必须对其全球所有收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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