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h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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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投资基本情况

1.投资主管部门

智利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原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现为外国投资促进局(InvestChile)。

2015年6月16日,智利颁布新《外国直接投资法》框架(第20848号法令)。原《外国投资法》(第600号法)于2016年1月1日废止。据此,2016年5月,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成立,隶属于经济部。其主要职能为促进和吸引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为外国潜在投资者提供关于市场、法规、鼓励政策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以便利外国投资进入智利并在智利经营发展。智利投资促进的重点产业领域为健康食品、矿业、基础设施和高科技。(《外国直接投资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69001)

2.外资法规

智利现行规范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为2015年6月16日发布的《外国直接投资法》。智利新《外国直接投资法》内容要点有:(1)外国投资战略的职责归属。总统在听取外国投资促进部长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决定智利促进和利用外国投资战略。(2)外国投资促进机构。成立外国投资促进局,由国家授权负责该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吸引各类外国投资的政策,协调地方政府的促进和利用外资工作。(3)外国投资商证书。由外国投资促进局颁发外国投资商证书。(4)外国投资基本待遇。保障外国资本不受任意歧视性待遇,外国资本可在正规外汇市场自由交易,资本和收益可自由汇出,对符合具体条件要求的外商资本货物进口,可免征销售和服务税,其他等等。(5)旧法案外资合同适用期限延展。针对此前依照原《600号法案》签订的外资合同,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4年内,外国投资者可申请签订锁定纳税合同。即可申请:将企业所得税实际纳税比例锁定为44.45%,期限为10年;将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或以上矿业企业的矿业特别税纳税期限锁定为15年。

3.外资优惠政策

【总体情况】智利对于私人投资的优惠政策不区分国内或外资企业。智利对内外资企业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朝偏远地区、自贸区和创新研发领域开展的投资项目。

【偏远地区投资优惠】根据智利《偏远地区法》(第20655号),企业在北部阿里卡大区、塔拉帕卡大区和南部艾森大区、麦哲伦南极大区和享受优惠政策有:一是返还部分第一类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返点为10%—40%;二是雇主可获相当于员工应税工资17%的款项,以补贴员工薪酬支出;三是年营收额不超过15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向生产促进局(CORFO)申请项目投资补贴,补贴额度不超投资额的20%或200万美元。(《偏远地区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048518&idParte=0)

【自贸区投资优惠】智利境内有伊基克、蓬塔雷纳斯和帕雷纳三个自贸区,区内设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有:一是进口商品免缴关税;二是向国外或境内其他免税区销售商品免缴增值税;三是免缴所得税。

【创新研发领域投资优惠】根据智利《研发税收优惠法》(第20241号),从事研发领域投资的企业最高可获得35%所得税返点。(《研发税收优惠法》原文见:https://www.chileatiende.gob.cl/fichas/69842/1/pdf)

此外,在智参与创新研发领域投资的企业,可向智生产促进局(CORFO)申请一系列优惠待遇:项目前期支持投资(PRAP),为投资额大于200万美元的项目,提供不超过投资额70%或25万美元的研究费用支持;综合发展补贴(IFI),为投资额大于200万美元的项目,提供不超过投资额30%或500万美元的补贴,用于鼓励技术研发投资和人才培训。本届政府大力推行税制改革,税改方案中规定,将对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从27%下调至25%,并设立2%的“发展税”,公司用于创新研发的相关支出可抵扣该税种缴纳金额。

4 投资行业的规定

【总体情况】随着20世纪80年代电信和电力行业的私有化,智利各行业对外资开放度都相对较高,外资可进入行业范围广泛。目前,相对受限制行业主要在国际陆路运输、渔业捕捞、近海航运、电台、媒体印刷等领域。此外,边境线内10公里以内土地,原则上不得向外国人出售。

【农业领域】智利无针对外商参与农业投资的专门法律。目前,联想佳沃、福慧达等中资农业企业,已在智利开展农业投资。

【林业领域】智利1974年颁布的《林业活动发展法》(第701号),从根本上改变了智利林业发展的方向和策略,确立了以下总体战略:在天然林保护性利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人工林;积极吸引外国投资,鼓励发展出口型林业;以林产品出口带动人工林发展。遵循上述战略,智利制定了各项扶持政策:建立人工林发展基金;允许私营企业参与林业活动;大力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私营林业部门;鼓励林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将人工造林和森林工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

【矿业领域】智利无针对外商参与矿业投资的专门法律。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锂产业发展。2023年4月,智政府正式公布国家锂业战略,明确了国家主导、公私合作的政策框架,并计划成立国家锂业公司,旨在推动锂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国家主导地位,为智社会事业提供资金并推动经济增长。其中,国家锂业公司为100%国有,与私营企业合作开展锂矿开发及相关项目,但前者须占据主导控股地位,并未限制外资参与,截至目前政府未披露具体组建方案。故在国家锂业公司成立前,将由智国家铜业公司(Codelco)和智国家矿业公司(Enami)牵头,与私营或外资企业签订锂资源开发协议。

【银行金融业领域】智利金融业监管部门是金融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 -CMF),负责统一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及金融机构。智利规范银行监管的法律,主要是1997年出台的《银行法》(Ley General de Bancos)。该法监管要求对应《巴塞尔协议I》。2019年1月智利总统颁布21130号法案,即《银行法修正案》(MODERNIZA LA LEGISLACIÓN BANCARIA-Ley 21130),规定智利将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智利各银行机构将有4年过渡期来满足新规要求。在智利成立银行或外资银行在智利设立分支机构时,需在第一阶段获得预许可证,然后在第二阶段获得正式许可;另外,用于银行运营的有效资本金不得低于80万UF(约合3,395万美元)。此外,智利1986年颁布的第18576号《商业银行法》(Legislación Bancaria y Financiera)规定,外资银行在在境外关联方银行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5%;存放在境外非关联方的金融机构的所有币种存款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满足监管规定的风险评级的金融机构该限额可放宽至30%。智利政府对外资投资、收购智利银行没有设定股比限制,但须经金融市场委员会和反垄断机构国家经济检察院批准。(智利银行业各项法律法规详见:www.sbif.cl/sbifweb/servlet/LeyNorma?indice=3.2.1&idCategoria=5;智利其它金融方面法律法规详见:www.cmfchile.cl/portal/principal/605/w3-propertyvalue-18509.html)

【文化领域】智利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为2003年颁布的《全国文化和艺术委员会法》(19891号法案),该法涉及国际合作领域的条款有:一是促进国际、本国、本地区和地方层面文化管理能力的发展;二是建立与公共部门协调与合作的联系;三是与委员会职能相关的公司、基金会和其他私人组织之间,开展合作、技术咨询和对话,并与他们达成协议,以执行共同关心的项目或举措;四是设计在国际范围具广泛适应性的文化政策,在与外交部协调基础上,开展文化事务的国际往来并积极参与国际公约。

5.投资方式的规定

【总体情况】关于出资形式。智利对外商投资的出资形式,没有限制,出资形式,可以体现为外国货币、设备、技术或信贷。关于投资额度。依据智利中央银行《外汇条例纲要》第14章,进入智利的外资不受上限额度限制;下限额度应不低于1万美元。关于投资主体。智利对开展投资合作的出资主体,无特别规定。任何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定居国外的智利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向智利投资。关于在特殊区域投资。智利对外国投资建设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或工业园区,均没有特殊规定。(《外汇条例纲要》法律原文见:https://www.bcentral.cl/web/banco-central/areas/compendio-de-normas-de-cambios-internacionales)

【外资并购】智利没有关于对外资并购实施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对并购行为无强制性和预防性管控。投资者可选择购买或兼并企业,也可通过购置资产成立企业。如购买或兼并上市公司,需符合《资本市场法》规定,进行公开股份交易。一切资产购置、兼并、并购行为均需签订合同并经公证,个别情况还需进行媒体公开和公开登记。

【资金汇出】根据智利中央银行《外汇条例纲要》第14章规定,金额为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进出,可适用于简单程序,免受政府部门干预,但须向政府报备。此外,根据智利海关2008年公布的第0376号函,携带1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6.安全审查的规定

【反垄断法规】智利有关反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主要包括1973年第211号《反垄断法》。2003年11月公布的19.911号法,对第211号法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上述法律,智利反垄断机构为经济检察院(Fiscalía Nacional Económica)和保护自由竞争法庭(Tribunal de Defensa de la Libre Competencia),上述机构负责对妨碍自由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调查范围可涉及兼并或收购的谈判,也可涉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本身。兼并或收购各方可就有关行为是否符合第211号法规定的条款,提前征询智利保护自由竞争法庭,获得授权后可免除法律责任。(《反垄断法》法律原文见https://www.fne.gob.cl/wp-content/uploads/2010/12/DL_211_refundido_2016.pdf)

经济检察院地址:Huérfanos Nº 670 Pisos 8, 9 y 10, Santiago, Chile;电话:0056-2-27535600。保护自由竞争法庭地址:Agustinas 640. Piso 19, Santiago, Chile;电话:0056-2-27538300。

【并购的安全审查】智利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对外资允许进入的领域开展并购,通常没有特别限制。不过也需引起注意,智利南部部分地区,存在少数民族问题,可能对企业经营领域和市场范围造成限制,为此,企业并购后市场范围如涉及上述区域,应做好前期评估,以减少商业风险。

7.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情况

【概况】在智利,基础设施PPP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它是指由公共部门和私营公司就公共工程项目签订长期合同,私营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和长期维护保养,保证其功能正常,并在合同期内监督工程商服务符合标准,并承担项目的重要风险。

【主管部门】智利负责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主要政府部门是隶属于公共工程部的特许经营协调局(La Coordinación de Concesiones de Obras Públicas)。其主要职责为:推动特许经营项目;在技术、经济和招标基础方面,为招标做准备;完成招标和授标;监督检查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的合同;在仲裁争议中,支持公共利益等等。虽然协调局隶属于公共工程部,但在发起招标、授标和修改特许项目时,需获得财政部许可。另外,还存在一个特许经营咨询委员会,由公共工程部长任主席,并由5位公共工程部长任命的委员组成。该委员会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在重要决定前,向公共部门提交报告。

【主要法规】在基础设施PPP模式领域,智利主要政策法规文件为1996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法》(第900号)(Ley de Concesiones de Obras Públicas )。该法律就特许经营行为推进做出规范,涵盖到:私人动议的提出;招标条件;合同修改和经济补偿;争端解决机制;特许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工程特许的特别抵押。(《特许经营法》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6121)

【智利PPP模式发展概况】智利特许经营项目以公路为主。PPP特许经营项目是智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既定模式,发展成熟,企业收益较有保障。智利境内2500公里道路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运营的。目前,智利已完成和正推进的PPP项目中,城市间道路占比54%,市内高速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占31%,机场和公共建筑占8%,医院占6%,水坝占1%。

【经营年限】根据智利最高法院第956号法令第73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特许经营的期限均不得超过50年。具体年限应根据投标的约定而定。一旦特许经营期限到期,为继续做好工程的维护、修缮、扩建或开发,或与其他工程进行分离或整合等,均需将工程交付国家公共工程部。在项目开始前,公共工程部需提前开展招标,以便前后工程得以衔接。

【主要公司】参与特许经营的多为跨国企业,如AUTOSTRADE(ASA)、CPPIB、AZVI、GUNSA、OHL、GVI、GRUPO SANJOSE、Abertis、AIMCo、ISA、SABCO等,涉及的国家有: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哥伦比亚、智利本国等等。

【中资企业中标的典型项目】2018年1月,中国港湾智利子公司中标佩托尔卡水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这是中资企业在智承建的第一个特许经营项目。2020年10月,中国路桥和西班牙GP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智利马乌莱大区医院群特许经营项目。2020年11月,中国铁建联合体中标智利五号公路塔尔卡—奇廉段特许经营项目。2022年,中国铁建联合体分别中标智利五号公路奇廉—科伊普伊段特许经营项目和智利国家神经外科医院特许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