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h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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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外贸基本情况

1.贸易主管部门。智利外贸主管部门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副部(SUBREI)。其他涉及国际贸易的部门还包括:财政部;经济部和农业部等等。此外,智利还设有跨部门的国际经济谈判委员会(私人机构亦参与工作)。上述部门和委员会在国际经贸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执行和协调政府的国际经济政策;谈判和管理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促进本国参与世界经济事务;促进本国货物和服务的出口。

2 贸易法规

【通用法规】智利规范国际经贸的通用法规有:智利宪法,批准时间1980年8月8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42302&idParte=)。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批准时间1995年5月1日。该法作为智利国内法的一部分,拥有一般法律的性质,可被智利法庭适用。如果就某一特殊问题该协议规定更为具体,或与某国内法规定相冲突时,优先采用该协议(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16656)。进口货物法(18.525号法),批准时间1986年6月30日,是智利主要的贸易法,1997年以来多次修改,包括了海关课税、限制措施以及价格区间体系(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9924)。削减关税法(19.589号法),批准时间1998年11月14日。该法就削减平均关税和有关出口促进措施做出规范。(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127108)

【双边贸易安排】智利与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33个优惠贸易安排协议,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韩国、美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巴拿马、土耳其、中美洲和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智利与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和南方共同市场(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南美洲国家和组织签有经济互补协议,与欧盟和日本、太平洋4国签有经济合作协议。智利与印度签署部分贸易优惠协议。智利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俄罗斯等34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23年6月,美参议院投票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税收及关税缴纳】智利规范贸易税收的法规有:简单退税法(18.480号法),批准时间1985年12月19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9883)。延迟缴纳关税法(18.634号法),批准时间1987年8月5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024)。

总退税法(18.708号法),批准时间1988年5月11日(原文见:

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090&idParte=9047091&idVersion=1991-01-25)。修正的出口促进法(19.589号法),批准时间1998年11月14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127108)。

【贸易救济措施】智利规范贸易税收的法规有:进口货物法(18.525号法),批准时间1986年6月30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9924)。保障措施条例(19.612号法),批准时间1999年5月31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37042&idParte=0)。

【知识产权】智利规范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规有:知识产权法(17.336号法),批准时间1970年10月2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28933)。工业产权保护法(19.039号法),批准时间1991年1月25日(原文见: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30406)。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智利贸易政策主要目标是:提高国内生产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减少实际保护,清除出口阻碍;促进地区经济合作;促进出口,吸引外资。智利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参加了农业和金融服务业、基础电信谈判以及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批准实施了《关贸总协定》第四和第五条。智利是全球区域经贸合作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1997年来,智利继续实行自由化贸易管理体制,2003年进一步单边降低关税(实行6%的单一关税),改革贸易救济措施,制定促进出口措施等。智利对进口产品无任何数量限制和许可证管理措施,但禁止进口二手汽车、摩托车、废旧回收轮胎、有毒有害商品以及濒危动植物等。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主管部门】智利农业部、卫生部和经济部三个政府部门,负责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农业部农牧局(SAG)的职责是包括出口产品认证、本国咨询等在内的与动植物卫生相关事务。卫生部的职责是通过环境项目司,执行与人身体健康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经济部的职责是通过国家渔业局,执行水资源产品检疫。

【要求】智利农业部和卫生部接受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健康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协定等国际标准的外国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认证。智利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对国产和进口产品实行无差别待遇。按规定,一切动物产品、植物和种子产品进口,无论产品来源,均须经过检验检疫。所有进口动植物产品须有原产地卫生证明,证明涵盖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地;出口地;动植物良好健康状况(不含传染病)等等。所有植物产品,还必须由出口国相关部门出具未携带病虫害证明;人用消费品必须有食品检验证明。所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认证,智利渔业部承认丹麦、冰岛、爱尔兰、苏格兰和美国出具的检验结果。其他国家产品,必须经过当地检验。

【国际合作】智利农牧业局同以下国家签署了机构合作协议: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玻利维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法国、印度、墨西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巴拉圭、秘鲁、菲律宾、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越南等。